律师解析:
1.通常,饲养的狗咬人致死,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担责。
这遵循无
过错责任原则,不管有无过错都要负责,不过能证明是被
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可免责或减责。
2.若狗因第三人过错咬死人,被侵权人能向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索赔。
饲养人、管理人
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3.若狗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绝对无
过错责任,无免责情况。
案情回顾:小朱饲养了一只狗,一日小胡路过小朱家门口时,被这只狗咬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小朱认为小胡可能存在故意激怒狗的行为,自己不应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但小胡
家属表示小胡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要求小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
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
致人死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论有无过错都需担责。本案中若小朱不能证明损害是因小胡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小朱应承担赔偿责任。
2、若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狗咬人致死的情况,小胡家属可向小朱索赔,也可向第三人索赔,小朱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若该狗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小朱需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无
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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