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什么
时间:2025.08.18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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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外国
仲裁裁决,若被申请人能证明
当事人合同无仲裁条款且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经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2.若被申请人未获指定
仲裁员或进行
仲裁程序通知,或因非自身原因未能陈述意见,法院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
3.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与规则不符,可裁定不予执行。
4.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5.法院认定执行裁决违背社会
公共利益,也会裁定不予执行。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因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外国仲裁机构作出了对小朱不利的裁决。小朱认为该裁决不应被执行,向法院提出申请。小朱称,他与小胡在合同中并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并且在仲裁过程中,他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的通知,导致无法充分陈述意见。
案情分析:1、依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若被申请人能证明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裁定不予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本案中小朱提出其与小胡无仲裁条款和书面仲裁协议,若查证属实,符合此情形。
2、同时,若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也可裁定不予执行。小朱称未获指定仲裁员通知无法陈述意见,若
证据充足,也满足此规定。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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