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纳税人若用欺骗、隐瞒手段
虚假申报或不申报,
逃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且占30%以上,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2.扣缴义务人用同样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按前款规定处罚。
3.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未处理,按累计数额算。
4.有第一款行为,按税务通知补缴税款、
滞纳金并受
行政处罚,可不追
刑责,5年内有逃税
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除外。
案情回顾:小许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多利润,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税收核查时发现,小许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五。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要求小许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小许认为自己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才少申报,不应被认定为逃税。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
逃税罪。小许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比超百分之十,符合逃税罪
构成要件。
2、若小许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可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但如果他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则仍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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