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认定股东财产混同,可从以下方面判断:
一是财产混同表现,如公司与股东资金随意调用、共用账户,公司财产登记在股东名下且被随意支配。
二是财务混同情况,像公司无独立财务制度、账簿,财务记录乱,股东不按制度操作。
三是业务混同,公司与股东业务范围重合,人员、业务、场所不分。
若有上述情况,
债权人可收集账户交易记录等
证据,向法院主张股东担责。
案情回顾:小胡是A公司股东,小丽是A公司的债权人。A公司欠小丽
债务到期未还。小丽发现A公司与小胡存在诸多混同情况,公司与小胡业务范围重合,交易行为受小胡控制,人员、业务、场所不分;公司没有独立财务制度,财务记录混乱,小胡还用个人款项支付公司费用;且公司与小胡使用同一银行账户,收支无法区分。小丽认为小胡与公司财产混同,双方就小胡是否应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财产混同表现看,公司与小胡使用同一账户,收支不分,且小胡用个人款项支付公司费用,符合财产混同情况。
2、财务方面,公司无独立财务制度,小胡不按财务制度操作,财务记录混乱,属于财务混同。
3、业务上,公司与小胡业务范围重合,人员、业务、场所不分,构成业务混同。
小丽可收集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财务报表、业务合同等证据,向法院主张小胡与公司财产混同,要求小胡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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