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合伙人在
合伙企业的部分权利可
继承。
若
合伙协议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都同意,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就能成为合伙人。
2.若存在法定情况,像继承人无相关
民事行为能力,就无法取得合伙人资格,此时企业要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3.若继承人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全体合伙人都同意,可成为
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变有限;
若未达成一致,企业也应退还财产份额。
案情回顾:小许、小李、小胡三人合伙经营一家企业。小许不幸离世,其继承人小丽要求继承小许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并成为合伙人。小李同意小丽成为合伙人,小胡却以小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不同意其成为合伙人,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部分可继承,若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继承人从继承开始时起取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本案中未提及合伙协议约定,且小胡不同意小丽成为合伙人,所以小丽不能直接取得合伙人资格。
2、由于小丽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她可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
有限合伙企业。但小胡不同意,因此合伙企业应向小丽退还被继承合伙人小许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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