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隐名股东通常不能直接发起
公司解散诉讼。
按规定,有此权利的是持股
表决权达10%以上的股东,这里一般指显名股东。
2.若隐名股东能证明已依法受让或
继承股权,
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或有
证据表明实际行使
股东权利且获显名股东认可,也可能获法院支持以自己名义诉讼。
3.隐名股东想发起诉讼,要结合情况判断自身是否满足实质条件。
案情回顾:小许是某公司的实际股东(隐名股东),公司
经营不善,他想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但公司登记的显名股东是小胡。小许认为自己实际
出资且参与公司经营,应有权提起诉讼。小胡则觉得只有显名股东才有资格。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许遂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有权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且在公司股东名册及
工商登记中记载的显名股东,小许作为实际股东通常不能直接提起该诉讼。
2、若小许能证明自己已依法受让或继承
公司股权,且在起诉时具备公司股东资格,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显名股东小胡对其起诉行为予以认可,小许也可能获得法院支持以自己名义提起公司解散诉讼。最终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小许是否符合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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