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工程款具有优先性,比
抵押权更优先获得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
承包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时间内支付。
3.若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除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工程,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工程款。
4.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期限限制,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案情回顾:小许作为承包人承建了小胡发包的工程。工程完工后,小胡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同时,小胡此前将该工程
抵押给了小丽以获取借款。小许催告小胡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小胡逾期仍未支付。小许要求与小胡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者请求法院拍卖工程来优先受偿工程款,但小丽认为自己的抵押权应优先受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所以在此案中,小许作为承包人,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小丽的抵押权。
2、发包人小胡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小许进行了催告且小胡逾期不支付,在工程性质适宜折价、拍卖的情况下,小许有权与小胡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请求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工程价款就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过,小许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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