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再次发行债券受多种条件制约:
若前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未募足,不可再次发行。
对已发行债券或其他
债务有违约、延迟支付本息情况且未改善,表明偿债或信用有问题,不能再次发行。
擅自改变公开发行债券募资用途,会损害投资者利益,不得再次发行。
公司净资产、累计债券余额等财务指标需符合法定要求,不符也会受限。
案情回顾:小许公司曾公开发行过一次公司债券,但尚未募足。之后,小许公司因经营需要,计划再次发行债券。小胡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得知此事后提出质疑,认为公司前次债券未募足不应再次发行。同时,小许公司此前还存在对已发行债券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况且仍在继续,小胡认为这也不符合再次发行债券的条件。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不得再次发行。小许公司前次债券未募足,不满足再次发行债券的条件。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不能再次发行。小许公司存在延迟支付本息且持续的情况,同样不符合再次发行债券的要求。因此,小许公司此次计划再次发行债券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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