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隐名股东指实际
出资却未登记在股东名册的人,通常要承担
债务。
在公司内部,若与显名股东有按实际出资享受权益、担义务的协议,隐名股东就得按约定担责。
2.公司外部,
债权人一般向显名股东
主张权利。
但要是债权人知道隐名股东存在,且其参与经营管理等行为让债权人相信其为股东,可要求隐名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担
补充赔偿责任。
3.隐名股东担责后,能按和显名股东的协议追偿。
案情回顾:小朱为隐名股东,实际向公司出资但未登记于股东名册。小朱与显名股东小李签订协议,约定按实际出资享受权益、承担义务。公司
经营不善产生债务,债权人小丽起初向显名股东小李主张权利,但后来发现小朱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便要求小朱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朱认为应按内部协议只对小李负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在公司内部,小朱与小李有协议约定按实际出资享受权益、承担义务,所以小朱应按此约定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在公司外部,小丽知晓小朱存在且小朱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行为足以让小丽相信其为股东,小丽有权要求小朱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朱承担责任后,可依据与小李的协议向小李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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