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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债权人允许告知他人债务信息算侵权吗

时间:2025.08.13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87人
律师解析:
1.未经债权人允许告知他人债务信息是否侵权,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若债务信息属隐私,债务人有隐私权,擅自告知可能侵权,债务人可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有损失还能索赔。
2.若债务信息是公开的,比如经司法程序公开审理案件涉及的债务,告知他人不侵权。
3.为合法追讨债务等正当目的告知,且未超必要限度和合理范围,通常也不侵权。
判断时需综合信息性质、告知目的和方式等因素。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权人,小丽是债务人。小朱在未得到小丽允许的情况下,将小丽的债务信息告知了小胡。小丽认为小朱侵犯其隐私权,要求小朱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小朱则称该债务信息是曾经过司法程序公开审理案件所涉债务,自己告知小胡是为了合法追讨债务,不构成侵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断小朱是否侵权需综合考量多因素。若该债务信息属于隐私内容,小朱擅自告知他人,可能侵犯小丽隐私权,小丽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若有损失还可要求赔偿
2、若该债务信息本身是公开的,像经过司法程序公开审理案件所涉及的债务,那么小朱告知他人不构成侵权。另外,若小朱告知是为了合法追讨债务等正当目的,且未超出必要限度和合理范围,一般也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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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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