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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时间限制有哪些

时间:2025.08.13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类鉴定 阅读:1274人
律师解析:
1.交通事故处理有时间限制,交管部门现场调查需在事故发生后十日内完成并制作认定书
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人车后十日内制作;
需检验鉴定的,在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
2.若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送达后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3.交管部门暂扣车辆,检验、鉴定期限一般不超三十日,情况复杂经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4.申请交管部门调解赔偿,要在收到认定书或复核结论后十日内书面申请,调解期限为十日。

案情回顾:

小朱驾车与小李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到现场进行调查,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九日完成现场调查,但在第十二日才制作出事故认定书。小朱对车辆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在交管部门送达结论后的第四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被交管部门拒绝。此外,交管部门暂扣小李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第四十日才归还车辆,小李对此不满。双方就事故损害赔偿未达成一致,小朱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的第十一日才向交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案情分析:

1、交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并制作事故认定书,本案中其第十二日才制作,存在程序违规。
2、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在交管部门送达后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小朱第四日申请,已超出规定时间,交管部门拒绝其申请合法。
3、交管部门暂扣车辆检验、鉴定期限一般不超三十日,情况复杂经批准可延长三十日,本案中第四十日归还车辆,若未经批准则属超期。
4、当事人申请交管部门调解损害赔偿,应在收到事故认定书或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书面申请,小朱第十一日申请,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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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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