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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5.08.12 标签: 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 阅读:1173人
律师解析:
1.生产、销售假药,有这些情况会被立案追诉
药品含超标准有毒有害物质;
不含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耽误诊治;
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范围,可能贻误治疗;
缺乏标明的急救必需有效成分;
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2.生产、销售特殊类假药,如麻醉、精神等药品的假药,或针对孕产妇、儿童、危重病人的假药,也会被立案追诉。

案情回顾:

小许经营一家药店,其销售的一批感冒药被监管部门检查。经检验,该感冒药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按照药品说明使用很可能贻误患者诊治。小许认为该药品只是普通感冒用药,即便不含标明成份也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该被追究责任,但监管部门认为应立案追诉。

案情分析:

1、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小许销售的感冒药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且可能贻误诊治,符合该追诉情形。
2、小许以药品为普通感冒用药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为由认为不应被追究责任的观点不成立,法律规定只要存在可能贻误诊治的情况就应立案追诉,并非以实际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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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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