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生产、
销售假药,有这些情况会被
立案追诉:
药品含超标准有毒有害物质;
不含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耽误诊治;
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范围,可能贻误治疗;
缺乏标明的急救必需有效成分;
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2.生产、销售特殊类假药,如麻醉、精神等药品的假药,或针对孕产妇、儿童、危重病人的假药,也会被立案追诉。
案情回顾:小许经营一家药店,其销售的一批感冒药被监管部门检查。经检验,该感冒药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按照药品说明使用很可能贻误患者诊治。小许认为该药品只是普通感冒用药,即便不含标明成份也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该被
追究责任,但监管部门认为应立案追诉。
案情分析:1、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小许销售的感冒药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且可能贻误诊治,符合该追诉情形。
2、小许以药品为普通感冒用药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为由认为不应被追究责任的观点不成立,法律规定只要存在可能贻误诊治的情况就应立案追诉,并非以实际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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