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因情势变更
解除合同,通常不用付
违约金。
情势变更是指
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出现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
2.受不利影响方可先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3.这种解除不算违约,解除方无需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
但
合同解除后,
当事人要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后
合同义务,有损失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依公平原则确定分担。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原材料价格突然大幅上涨,这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
履行合同对小朱明显不公平。于是小朱要求与小胡重新协商
合同条款,但在合理期限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小朱便请求仲裁机构解除合同。小胡认为小朱解除合同构成违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
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方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符合情势变更情形,小朱解除合同有法律依据。
2、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并非
违约行为,所以小朱无需承担支付违约金的
违约责任。但合同解除后,小朱需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合同义务。若有损失,仲裁机构会结合实际情况,依公平原则确
定损失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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