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医疗产品致害,相关主体担产品责任,遵循无
过错责任原则。
2.医疗产品有缺陷致患者损害,患者可找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或
医疗机构索赔。
医疗机构
赔偿后,能向责任方追偿。
3.责任承担主要是
赔偿损失,涵盖治疗康复费用、
误工费等。
残疾的赔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死亡的赔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可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回顾:小朱因患病在某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医疗机构为其使用了某品牌的医疗产品。然而,使用该医疗产品后,小朱身体出现严重不适并造成了损害。小朱认为是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自己受损,要求医疗机构赔偿。但医疗机构觉得自身在使用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
赔偿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因医疗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相关主体需承担产品责任。小朱因医疗产品受损,其既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该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2、若小朱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追偿。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像小朱治疗和康复支出的
医疗费、
护理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都应得到赔偿。若小朱因产品缺陷造成残疾或死亡,还应获得相应的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赔偿。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小朱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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