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税款,让国家税收损失重大的,判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损失特别重大的,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重大损失一般指累计损失超10万元,特别重大损失通常指累计超50万元。
3.司法
量刑时,会综合考虑
主观故意、少征数额、实际损失等因素。
案情回顾:小胡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他因收受企业好处,徇私舞弊,对该企业不征应征税款。经调查,他的行为致使国家税收累计损失达30万元。企业纳税义务明确,小胡却
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操作,引发了是否构成
犯罪及量刑的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一般指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本案中小胡的行为致使国家税收损失达30万元,已满足此条件,构成犯罪。
2、司法实践中量刑会综合考量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不征或少征税款数额、给国家税收造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小胡主观上存在收受好处后故意不征税款的故意,不征税款数额为30万元,未达到“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通常指50万元以上)的标准,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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