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地域
管辖:
经济纠纷通常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
起诉。
如果被告是个人,住所地就是
户籍所在地;
如果是
法人或其他组织,住所地就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可以到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合同有约定履行地的按约定;
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给货币的,收钱一方所在地是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是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是履行地。
即时结清合同,交易地是履行地。
合同没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都不在约定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权纠纷,可到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小朱按约发货后,小胡以货物质量问题拒付货款,小朱遂向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小胡支付货款。小胡则认为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自己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一般地域管辖规则,通常应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本案是合同纠纷,需考虑特殊地域管辖规则。
2、对于合同纠纷,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小朱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小朱所在地法院有
管辖权,小胡主张按一般地域管辖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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