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执行异议之诉开庭主体有:
1.原告方面,案外人若对执行标的有能排除
强制执行的权益,可当原告;
申请执行人在案外人异议成立、执行中止且不服裁定时,也能作为原告。
2.被告方面,案外人
起诉时,一般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态度不同,可能成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申请执行人起诉时,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态度不同,被告情况也有变化。
3.第三人方面,依案件情况,和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能参与开庭。
案情回顾:小朱向法院申请执行小胡的财产,执行过程中,小静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张自己对该标的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小朱不服裁定,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小胡反对小朱的主张。由此产生关于执行异议之诉中主体地位及权益的争议。
案情分析:1、在本案中,小朱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案外人小静异议成立被裁定中止执行后,对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符合作为原告的条件。
2、小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小静作为案外人,应列为被告。同时,小胡作为被执行人且反对小朱主张,应与小静作为共同被告参与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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