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个人储蓄存款:
居民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折、存单等储蓄存款。
2.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经纪业务客户存入
保证交收的资金、卖证券所得款、证券股息利息等,还有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金。
3.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居民个人对金融机构的各类债权,像委托理财本金,但正常委托理财损失不算。
违法违规形成的债权一般不在收购范围。
案情回顾:小朱曾在某金融机构有个人储蓄存款,同时作为证券经纪业务客户存有交易结算资金,还对一家信托
投资公司有委托理财本金形成的个人债权。后来该金融机构出现问题需进行个人债权收购。但在收购过程中产生争议,金融机构认为小朱部分委托理财存在正常损失不应纳入收购范围,而小朱认为都应收购。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规定,个人储蓄存款即居民个人持有的、由金融机构开具的存折或存单等形式的储蓄存款,小朱的个人储蓄存款属于收购范围。
2、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包括经纪业务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存入的资金等,小朱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也应在收购范围内。
3、对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中,正常委托理财损失不纳入收购范围,所以金融机构认为小朱部分委托理财正常损失不收购是合理的,违法违规形成的债权等通常也不在收购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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