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利用网络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
组织赌博,赌资累计达5万以上算“
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仅2万赌资未达标准。
2.若抽头渔利累计超5000元、参赌人数累计超20人等,也按赌博罪论处,判三年以下
徒刑、
拘役或
管制,还会并
处罚金。
3.未构成
犯罪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十到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到三千元罚款。
具体处理依全案定。
案情回顾:小朱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警方在调查中发现,此次赌资累计为2万元,未达到
聚众赌博认定标准中赌资数额累计5万元以上的要求。然而,关于抽头渔利数额和参赌人数情况存在争议,小朱坚称抽头渔利未达5000元,参赌人数也未达20人,而警方认为已有
证据显示存在上述构成赌博罪的情形。
案情分析:1、根据《关于办理赌博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属于“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本案赌资2万未达此标准。但如果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等情形,也会以赌博罪论处。
2、若小朱的行为未构成犯罪,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具体处理需结合全案证据对抽头渔利数额和参赌人数等情况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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