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个人只有
使用权,土地本身不能
继承,但权益通常可继承。
2.
农村宅基地,遵循“地随房走”原则,子女不管户口在哪,都能继承房屋及
宅基地使用权。
3.农村
承包地以户为单位,户内有其他成员可继续承包;
整户消亡,耕地、草地村集体收回,林地
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4.城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
子女继承房屋可获相应
土地使用权。
土地权益继承需结合性质和政策确定。
案情回顾:小朱的父母在农村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同时承包了村里的耕地和林地。后来小朱父母去世,小朱的户口已迁至城市。小胡是小朱父母承包地所在户的另一成员。对于宅基地和承包地的权益继承问题,小朱与小胡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应继承全部权益,小胡则觉得自己对承包地有继续经营的权利。
案情分析:1、关于农村宅基地,依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随地上房屋一同继承,遵循“地随房走”原则,小朱虽户口不在本村,但可继承父母宅基地上房屋,进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2、对于农村承包地,因家庭承包以户为单位,户内小胡作为其他成员,可继续承包经营耕地和草地;若整户消亡,耕地、草地一般由村集体收回。而林地承包
人死亡,小朱作为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继续承包。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所附土地使用权,若小朱父母有此类情况,小朱可通过继承房屋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所以土地权益继承需结合土地性质和相关政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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