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女儿户口未迁出且仍属村集体成员,应与其他成员一样参与
拆迁补偿款分配。
村集体不能因出嫁而剥夺其权益。
2.若户口已迁出但在夫家未取得新的土地权益,原村集体的拆迁补偿款分配也应考虑其权益。
3.家庭内部协商分配时,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兼顾各方利益,避免
产生纠纷。
案情回顾:小朱、小胡是兄妹,小朱已出嫁。老家房屋面临
拆迁,获得了一笔可观的拆迁补偿款。小胡认为小朱已出嫁,不应参与补偿款分配,而小朱觉得自己作为
家庭成员,即便出嫁也应有权获得部分补偿款。双方就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产生了激烈争议,互不相让,最终闹至法院。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小朱虽已出嫁,但她仍是家庭成员,在没有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排除其权益的情况下,对家庭
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拆迁补偿款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转化形式,小朱有权参与分配。
2、不能以小朱出嫁为由剥夺其合法权益。只要小朱在
拆迁房屋中有相应权益,如户口还在本地等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形,就应依法分得应有的补偿款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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