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土地为宅基地,女儿通常不能
继承宅基地本身,但地上房屋可继承,基于“地随房走”原则使用该宅基地。
2.若为
承包地,以家庭
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在承包期内家庭其他成员可继续承包;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内女儿可按
承包合同继承承包权益。
案情回顾:小何和小丽是姐妹,她们的母亲去世后留下了一片土地。小何认为自己作为女儿,有权利继承母亲的土地,而小丽则觉得土地是集体所有,不能作为
遗产继承。两人为此产生了激烈的争执,都坚持自己的观点,互不相让,于是决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村民享有的是
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
物权。土地本身不能作为
个人财产被继承,但如果在承包期内,其
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经营。本案中,如果母亲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且小何和小丽是该家庭承包户内成员,那么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土地;若不是家庭承包户内成员,一般不能继承承包
经营权。
2、所以小何和小丽需明确土地的承包方式以及她们在家庭承包户中的身份,以此来判断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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