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背书人操作:
在
汇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用预留银行的签章盖章,写清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
没写日期的,算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被背书人审查:
收到汇票时,查看汇票是否统一印制、是否真实、必要记载事项是否齐全。
3.交付汇票:
背书人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
4.注意事项:
背书要连续,后手要对前手背书真实性负责;
背书不能附条件,附了条件也无效;
部分背书或转给多人的背书无效。
案情回顾:小朱持有一张银行汇票,欲将其背书转让给小胡。小朱在汇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加盖了自己预留银行的签章,但未记载背书日期。小胡在受理汇票时,对汇票进行了审查,未发现问题。然而,小朱转让后,小胡发现该汇票曾有一次背书附有条件。小胡认为该背书可能影响汇票效力,与小朱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未记载背书日期,根据规定应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该背书行为本身有效。
2、小胡受理汇票时进行审查是符合流程的。对于汇票曾有附有条件的背书,依据法律规定,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背书转让效力。以背书转让的
汇票背书应连续,后手小胡需对其直接前手小朱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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