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小企业上市以创业板为例,需满足以下条件:
主体资格方面,要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超三年的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经营时间可从成立日算。
财务指标上,近二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
或市值不低于10亿元,近一年盈利且收入不低于1亿元。
规范运作要求,要健全各类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报编制和披露合规。
独立性要求,资产完整,业务等独立,无重大不利同业竞争和严重影响独立性的关联交易。
案情回顾:小许经营着一家小企业,打算在创业板上市。但在筹备过程中,小胡作为公司股东提出质疑,认为公司可能不符合上市条件。小许则坚称没问题。原来小许的公司是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刚满两年;且最近两年净利润虽为正,但累计净利润仅4000万元。小胡担心因此无法上市,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主体资格来看,创业板要求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小许公司持续经营刚满两年,若不能依据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的相关规定,可能不满足主体资格条件。
2、在财务指标方面,公司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仅4000万元,未达到不低于5000万元的要求,不符合此条财务指标。所以小胡的担忧有一定合理性,小许公司需要进一步评估自身条件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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