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受
欺诈或
胁迫追认
若追认是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作出,并非真实意愿,这种追认无效。
比如被威胁后无奈追认的行为。
2.
恶意串通追认
当追认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时,追认不具有
法律效力。
3.违反
法律强制性规定
追认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这样的事后追认是无效的。
案情回顾:小朱委托小胡帮其出售一幅古画,明确告知售价不得低于10万元。小胡因急于促成交易,以8万元将画卖给了小李。小朱得知后非常生气,明确表示不同意此次交易价格。小李却称小朱之后曾在与朋友聊天时提到此事未强烈反对,应视为事后追认交易有效。双方为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行为人没有
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
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小胡超越
代理权限低价出售古画,小朱已明确表示不同意交易价格,此为未追认的明确表示。
2、小李所称小朱在聊天时未强烈反对不能认定为事后追认。事后追认需是被代理人以明示等积极方式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聊天时未强烈反对并非积极明确的追认意思,不能构成有效的事后追认,因此该交易对小朱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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