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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追认的认定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9.04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065人
律师解析:
1.受欺诈胁迫追认
若追认是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作出,并非真实意愿,这种追认无效。
比如被威胁后无奈追认的行为。
2.恶意串通追认
当追认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时,追认不具有法律效力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追认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这样的事后追认是无效的。

案情回顾:

小朱委托小胡帮其出售一幅古画,明确告知售价不得低于10万元。小胡因急于促成交易,以8万元将画卖给了小李。小朱得知后非常生气,明确表示不同意此次交易价格。小李却称小朱之后曾在与朋友聊天时提到此事未强烈反对,应视为事后追认交易有效。双方为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小胡超越代理权限低价出售古画,小朱已明确表示不同意交易价格,此为未追认的明确表示。
2、小李所称小朱在聊天时未强烈反对不能认定为事后追认。事后追认需是被代理人以明示等积极方式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聊天时未强烈反对并非积极明确的追认意思,不能构成有效的事后追认,因此该交易对小朱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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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维洋律师

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

叶维洋律师,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为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员。曾供职于国内著名互联网上市公司,积累了丰富的企业法务管理与劳动人事管理经验。主要方向:公司法、合同、房产、婚姻家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民商事方面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帮助。以负责、严谨的工作态度及扎实的理论功底,为客户提供高效和值得信赖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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