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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定寻衅滋事恶劣情节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11.01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284人
律师解析:
网络诽谤和寻衅滋事是不同罪名。不过,在网络里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且破坏社会秩序的,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情节恶劣”有以下认定标准。一是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像在网上发辱骂、恐吓内容,引发大量网友关注、讨论,形成不良社会舆论并影响公共秩序。二是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若网络辱骂、恐吓让被侵害者精神压力巨大,出现精神失常或自杀等情况,就属于情节恶劣。三是多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多次”通常指三次以上,频繁通过网络实施此类行为,扰乱网络和社会管理秩序,也认定为情节恶劣。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要结合行为具体手段、传播范围、造成的危害等多方面因素判断。一旦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刑法规定,会面临相应刑事处罚。
大家在网络中要保持理性和克制,不随意辱骂、恐吓他人,避免触及法律红线。若遭遇网络辱骂、恐吓,可留存证据并及时报警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琐事产生矛盾,小朱为报复小胡,多次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辱骂、恐吓小胡的内容。这些言论引发了大量网友的关注和讨论,造成了不良社会舆论,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小胡因长期遭受网络辱骂、恐吓,精神承受巨大压力,出现了精神失常的状况。小胡报警后,小朱被警方控制,双方就小朱行为的定性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多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小胡,符合“多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中“多次(三次以上)”这一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2、小朱发布的辱骂、恐吓内容引发大量网友关注、讨论,造成不良社会舆论,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属于“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认定为情节恶劣。
3、小朱的行为导致小胡精神失常,出现严重后果,也符合情节恶劣的认定。所以小朱的行为应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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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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