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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他人名誉权需承担何种责任

时间:2026.11.01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110人
律师解析:
损毁他人名誉权要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方面责任。
在民事责任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侵权人能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停止侵害就是让侵权人马上停止损毁名誉的行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一般要侵权人用合适方式澄清事实,挽回对被侵权人名誉的损害。赔礼道歉能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像因名誉受损导致的经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要结合侵权行为方式、场合等因素判断。
行政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没构成犯罪的,会被处拘留或罚款。
刑事责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侮辱罪和诽谤罪。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会被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这类案件通常是自诉案件,要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遇到名誉权被损毁的情况,可先与侵权人协商解决,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若协商不成,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行政责任,或向法院起诉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是同事,因工作竞争产生矛盾。小胡为打击小朱,在公司内部工作群里公然捏造小朱工作中收受贿赂、严重失职的虚假事实。这导致其他同事对小朱产生误解,小朱的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工作上也受到影响,出现了一定的经营损失。小朱要求小胡停止该行为并道歉,小胡却予以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民事责任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朱有权要求小胡停止侵害,即停止在群里发布虚假信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比如在群里澄清事实;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2、在行政责任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小胡公然侮辱、诽谤小朱且未构成犯罪,可能面临拘留或罚款。
3、若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小胡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此类案件一般需小朱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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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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