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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造谣刑事立案得满足什么条件

时间:2026.10.31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223人
律师解析:
网络造谣可能涉及多个罪名,下面说说不同罪名刑事立案的条件。
先说诽谤罪。按照相关法律,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要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500次以上;或者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又或者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这些情况都属于情节严重,会立案追诉。
再看寻衅滋事罪。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且破坏社会秩序的,按刑法规定,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还有,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同样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会立案,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大家上网要注意,别造谣传谣,否则可能会触犯法律。如果发现有人网络造谣,要及时保留证据,向相关部门反映。

案情回顾:

小朱在网络平台发布针对小胡的不实诽谤言论,该言论被点击浏览超6000次,给小胡造成极大精神困扰,小胡曾多次要求小朱删除内容,但小朱拒绝。同时,小许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上散布,引发当地民众恐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案情分析:

1、小朱发布的诽谤言论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法律规定的5000次以上标准,符合诽谤罪中“情节严重”予以立案追诉的情形,其行为涉嫌诽谤罪。
2、小许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立案标准,应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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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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