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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租后地上附着物归属是谁

时间:2026.10.31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1376人
律师解析:
土地出租后地上附着物归属确定分多种情况。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来。根据民法典,出租土地时,双方能在租赁合同里对地上附着物归属做明确约定。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就按此执行。比如约定租赁期结束后,地上附着物归土地出租人,那就这么处理。
若没有约定,得看附着物形成情况。要是地上附着物是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自行建造或添置的,在合理范围内,承租人拥有所有权。但租赁关系结束时,承租人一般要恢复原状或按合同约定方式处理附着物。要是拆除附着物会严重损害土地,出租人可阻止拆除,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后取得附着物所有权。
还有,如果地上附着物是土地原本就有的,在租赁之前就已经存在,通常归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当然,另有约定除外。
解决措施和建议是,出租土地时,双方最好在租赁合同里明确地上附着物归属和处理方式,避免日后发生纠纷。要是已经出现纠纷,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

案情回顾:

小许将土地出租给小胡,双方未在租赁合同中对地上附着物归属作出约定。租赁期间,小胡在土地上自行建造了一些附着物。租赁期结束,小许要求小胡将地上附着物归自己所有,小胡则认为自己建造的附着物应归自己,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同时,土地上原本还有一些旧的附着物,小许认为这些自然归自己所有。

案情分析:

1、因双方未对地上附着物归属进行约定,对于小胡在租赁期间自行建造的附着物,在合理范围内小胡享有所有权。但租赁关系结束时,小胡有恢复原状或按合同约定处理附着物的义务。若拆除会对土地造成严重损害,小许有权阻止并给予小胡补偿后取得所有权。
2、对于土地原有在租赁前就存在的附着物,若无其他约定,应归土地所有权人小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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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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