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抚养权一般在父母间变更,但特定情形下能变更到孩子外婆名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父母是未成年子女
法定监护人,有抚养权。要是父母双方都不适合继续
抚养孩子,比如都丧失
监护能力,像因重病、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等,或者有严重侵害孩子权益的行为,如虐待、遗弃等,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向法院
申请变更抚养权。
孩子外婆属于愿意担任
监护人的个人。当孩子父母出现上述不适宜
抚养的情况,外婆能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是否
变更抚养权。
申请时,外婆要提供充足
证据,证明孩子父母不适合继续抚养,以及自己有能力和条件抚养孩子。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裁决,会考虑孩子意愿,前提是孩子已具备一定认知能力,也会考虑外婆的抚养能力、生活环境等情况。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胡是夫妻,育有女儿小静。小朱因
触犯法律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小胡也因突发严重疾病丧失监护能力。小静的外婆小丽见状,希望能获得小静的抚养权,于是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申请。小朱和小胡则认为即便自身状况不佳,也应由其他亲属帮忙照顾小静,不同意将
抚养权变更给小丽,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拥有抚养权。但本案中,小朱被剥夺人身自由、小胡丧失监护能力,均不适合继续抚养小静。
2、小丽作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不过小丽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朱和小胡不适合继续抚养,以及自己有能力和条件抚养小静。法院会综合考虑小静的意愿(若小静已具备一定认知能力)、小丽的抚养能力、生活环境等因素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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