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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租后地上附着物应归何人

时间:2026.10.30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1004人
律师解析:
土地出租后,地上附着物的归属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
要是土地出租合同里,对地上附着物归属有明确约定,那就按约定来处理。合同是双方自主意愿的体现,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约定就有法律效力,双方得遵守履行。
要是合同没做相关约定,就得看地上附着物是怎么形成的。如果是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为达到租赁目的建造或种植的,在合理范围内,一般归承租人。像承租人在租来的土地上建农业生产用的简易仓库、种农作物,这些投入形成的附着物,权益通常归承租人。不过租赁关系结束时,承租人要按合同约定或合理原则处理附着物,比如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或者和出租人协商作价转让。
如果是出租前就有的地上附着物,通常归出租人。毕竟这些附着物是出租方在出租土地前就有的,出租土地不代表转移原有附着物的所有权。

案情回顾:

小许将土地出租给小胡,双方签订了土地出租合同。合同到期后,对于地上一些简易仓库和农作物的归属产生争议。小许认为自己是土地所有者,地上的一切都应归自己;小胡则称简易仓库是自己搭建,农作物是自己种植,应归自己所有。双方协商无果,遂引发纠纷。

案情分析:

1、判断地上附着物归属需先看合同约定。若双方在土地出租合同中对地上附着物归属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按照约定处理。本案需先审查合同是否有相关约定。
2、若合同未约定,对于承租人小胡在租赁期间为实现租赁目的搭建的简易仓库、种植的农作物,在合理范围内一般归承租人所有。但租赁关系结束时,小胡可能需按合同约定或合理原则,对地上附着物进行处理,如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或与小许协商作价转让等。而若有出租前就存在的地上附着物,通常归出租人小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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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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