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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是否可并用

时间:2026.10.29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违约 阅读:1314人
律师解析:
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能不能并用,得看具体情况。一般来说,违约金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要是违约金主要起补偿作用,目的就是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受的损失。按照法律,要是约定的违约金比造成的损失少,当事人可以让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要是约定的违约金比造成的损失高太多,当事人可以让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这种情况下,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不能一起用,只能用违约金补偿损失。要是违约金不够弥补实际损失,可请求增加违约金。
不过,要是违约金是针对特定违约行为设置,有惩罚性,像迟延履行违约金,违约方付了迟延履行违约金后,守约方还有其他损失,这时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就能并用。因为迟延履行违约金主要是惩罚违约方的迟延履行行为,和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不重复。
总之,判断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能否并用,关键看违约金性质和违约造成的损失情况。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来确定。遇到这类问题,当事人要收集好相关证据,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许签订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后小许违约,小朱遭受损失。小朱认为除违约金外,还应获得损失赔偿金,小许则觉得支付违约金后无需再赔赔偿金。双方就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能否并用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若违约金主要为补偿性,其目的是填补守约方损失。若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可请求增加;过分高于损失,可请求适当减少。此时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不能并用,只能以违约金补偿损失,若不足可请求增加违约金。
2、若违约金为特定违约行为设置,具有惩罚性,如迟延履行违约金,违约方支付后守约方仍有其他损失,此时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可以并用,因为其与其他损失不重复。本案需结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性质以及小朱实际损失情况确定能否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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