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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生产商标时未尽审查义务怎么处理

时间:2026.10.29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阅读:970人
律师解析:
受托生产商标时,受托人要审查委托方商标的合法性,不然可能有法律后果。
先说行政责任。如果委托方的商标是侵权商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责令受托人立刻停止侵权行为。还会没收、销毁侵权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同时,会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非法经营额的倍数确定,要是非法经营额算不出来,也有对应的罚款幅度。
再看民事责任。商标权利人能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赔偿数额先按权利人因被侵权的实际损失算;若实际损失难确定,就按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算;要是这两者都难确定,就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赔偿数额能在按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为减少法律风险,受托人接受委托生产商标时,要严格审查委托方的商标注册证书等相关文件,确认商标合法有效。要是发现问题,要及时和委托方沟通,别发生侵权行为。

案情回顾:

小许委托小胡生产商标,小胡未对小许提供的商标进行合法性审查便直接生产。后该商标被认定为侵权商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介入调查。商标权利人也发现此情况,要求小胡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数额产生争议,小胡认为不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案情分析:

1、从行政责任角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小胡未审查委托方商标合法性,生产侵权商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按非法经营额倍数处以罚款,若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则按相应幅度罚款。
2、从民事责任角度,商标权利人有权要求小胡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应先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确定,难以确定的按侵权人获得利益确定,若两者都难确定则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合理确定。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在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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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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