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股东也就是隐名股东,指的是通过协议约定享有
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却没在
工商登记中显名的股东,其权益受法律保护,但有条件限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和《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要是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的
股权代持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那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得按约定履行。隐名股东按约定向公司实际
出资后,投资权益受法律保护,能依据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按约定转交股利等收益。
但隐名股东想显名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得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因为
有限责任公司有人合性,其他股东对股东身份有一定选择权。另外,要是显名股东擅自处分代持
股权,第三人
善意取得该股权,隐名股东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股权,只能向显名股东主张
赔偿损失。
协议股东权益受法律保护,不过行使权利和维护权益时,得遵循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建议隐名股东签订详细的股权代持协议,明确双方
权利义务;关注公司经营和显名股东行为,及时维护自身权益;显名遇到问题,积极和其他股东沟通协商。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小朱为隐名股东,小胡为显名股东。小朱依约向公司实际出资,公司运营良好并产生股利。但小胡未按协议向小朱转交股利,小朱要求显名成为真正股东时,部分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同时,小胡擅自将代持股权处分给善意第三人小李。
案情分析:1、小朱与小胡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若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则合法有效,小胡应依约向小朱转交股利等收益。
2、小朱要显名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股东,需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其他股东对股东身份有选择权,所以部分股东不同意时小朱无法显名。
3、小李作为善意第三人取得股权,小朱不能要求小李返还股权,只能向小胡主张赔偿损失。小朱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