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人身侵权精选解答 > 选任过失造成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选任过失造成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时间:2026.10.27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404人
律师解析:
选任过失导致事故发生,通常要担责。选任过失是指在选任人员时,没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从而引发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若选任者在选任过程中,本应预见选任不当的风险,却因疏忽或审查不力而选人错误,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他人损害,就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举个例子,若选任没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人员,施工时发生坍塌致他人受伤,选任者要赔偿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要是选任者和被选任者形成劳务关系,选任者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因选任过错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可能要和提供劳务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在实际案件中,责任承担会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确定。如果受害者自身有过错,选任者的责任会减轻;若有其他共同过错方,也会按各自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所以,选任人员时要做好审查工作,履行合理注意义务,避免因选任过失承担不必要的责任。一旦发生此类事故,要根据实际过错情况处理赔偿事宜。

案情回顾:

小何准备装修房屋,选任了没有相应资质的小朱进行施工。施工期间,未搭建好的建筑材料发生坍塌,致使路过的小静受伤。小静向小何与小朱索赔,小何认为自己虽选了小朱,但事故是由小朱操作不当引起,应由小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朱则称是小何选任了自己,小何也有责任。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小何选任时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存在选任过失,其本应预见选任没有相应资质人员可能带来的风险却未合理审查,对小静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小何与小朱形成劳务关系,小何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因选任过错造成第三人小静损害,可能与小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在责任分担上,需依据各方过错程度确定。若小静自身有过错可减轻小何的责任;若有其他共同过错方,也会按各自过错大小分担。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