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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约游泳一人溺亡,其余人是否担责

时间:2026.10.27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053人
律师解析:
邀约游泳有人溺亡,其余人是否担责要分不同情况。
要是其余人对溺亡者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保护等义务,像有人是专业教练,受委托指导溺亡者,在溺亡者遇险时没履行救助义务,那就要担责。
存在先前行为使风险增加,且没尽到责任的情况,也要担责。比如邀约者明知道游泳场地有危险,却没提醒告知,或者强迫、诱导不会游泳的人下水,这种情况下邀约者有过错,要对溺亡后果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大家正常相约游泳,彼此没有照顾、保护的特定义务,溺亡者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游泳风险有认知和判断能力,没出现其余人过错的情形,其余人一般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不过从公平原则考虑,可能会给予一定补偿。
有证据表明其余人在溺亡者遇险时有能力救助却见死不救,这种不作为可能构成侵权,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建议邀约游泳时,要充分了解场地安全情况并告知同伴,不要强迫他人下水。遇到同伴遇险,有能力救助的要及时救助,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邀约小胡、小丽一同去游泳,小胡是专业教练。游泳过程中,小丽不幸溺水。小朱称大家正常相约,自己无照顾义务不应担责;小胡表示虽为教练,但未受委托指导小丽,不应担责。而小丽家属认为小朱明知游泳场地有危险却未提醒,小胡有能力救助却未施救,两人都应担责。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若其明知游泳场地有危险却未进行提醒告知,这种先前行为导致风险增加且未尽责,有过错,需对小丽溺亡后果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2、对于小胡,若其受委托对小丽进行指导,在小丽遇险时未履行救助义务则需担责;若有证据表明他在小丽遇险时有能力救助却见死不救,这种不作为可能构成侵权,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未受委托且无证据证明其见死不救,一般不担责,但从公平原则出发,可能会给予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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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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