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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在哪些情况下会失去效力

时间:2026.10.26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289人
律师解析:
要约失去效力就是要约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几种情况会导致要约失效。
要是要约被拒绝,也就是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要约内容,要约在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就失效了。
当要约被依法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可依法撤销要约,该要约就失效。不过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除外,比如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且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若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没作出承诺,要约也会失效。要是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受要约人逾期未承诺,要约自动失效;没规定期限,对话方式要约未即时承诺,或非对话方式要约未在合理期限内承诺,要约同样失效。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像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内容进行修改,这属于实质性变更,原要约失效,该意思表示会被视为新要约。
遇到要约失效的情况,要约人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发出要约,受要约人若对要约内容有异议,可以提出合理修改意见,双方沟通协商达成一致。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发出购买100件商品、每件100元、一周内交货的要约。小胡收到要约后,回复小朱称价格过高,只能接受每件80元,小朱拒绝。之后小朱觉得小胡资金实力强有合作潜力,又想和小胡达成原要约交易,但小胡未在小朱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

案情分析:

1、小胡回复价格过高只能接受每件80元,这对要约的价款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根据法律规定,此时原要约失效,小胡的意思表示视为新要约。小朱拒绝小胡新要约后,小朱最初发出的要约也因被拒绝而失效。
2、即便后来小朱想继续按原要约交易,但小胡未在小朱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依据法律,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同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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