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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中对方股东不卖股票怎样处理

时间:2026.10.26 标签: 公司经营 兼并收购 阅读:1414人
律师解析:
要约收购中,有股东不接受要约不出售股票的处理得看具体情况。
要是要约收购期满,收购人持股比例到了75%以上,该上市公司股票得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要是收购人持股比例达到90%以上,剩下还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能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同样的条件出售自己的股票,而且收购人必须收购。这既是给股东提供退出通道,也能保障收购接着进行。
没触发上面说的强制收购情况,没出售股票的股东可以接着持有。不过这时公司性质可能改变,像从上市公司变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这种情况要依法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还有,收购行为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是收购人违规操作,损害了股东权益,股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案情回顾:

小许发起对某公司的要约收购,部分股东如小朱、小李等接受要约出售股票,但小胡、小丽未接受要约。要约收购期满后,小许持股比例达到了78%,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小胡、小丽未售出股票,小许认为他们应继续持有;小胡、小丽则觉得自己应有权要求小许收购。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要约收购期满收购人持股比例达到75%以上,上市公司股票应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本案中小许持股达78%,符合终止上市条件。
2、因小许持股未达90%以上,未触发强制收购情形,小胡、小丽可以继续持有股票。若公司性质从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应依法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3、若小许在收购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损害小胡、小丽权益,他们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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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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