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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二卖还不发货算不算是欺诈

时间:2026.10.25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863人
律师解析:
一物二卖还不发货通常能认定为欺诈。欺诈指的是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在一物二卖里,卖方把同一东西先后卖给两个不同买家,肯定有一方拿不到东西。要是卖方和后一个买家交易的时候,隐瞒东西已卖给前一买家的事实,或者故意说些关于东西的虚假情况,让后一买家基于错误认识签合同付款,这就属于故意隐瞒或告知虚假情况。
要是卖方从一开始就没打算交付东西,只是通过签合同骗买方的钱,不发货的行为就更符合欺诈的条件了。
被欺诈的一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卖方要返还买方付的钱,还要赔偿买方的损失。另外,如果欺诈行为构成犯罪,卖方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遇到这种情况,被欺诈方要及时收集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将自己的一批货物先卖给了小朱,小朱支付了价款。之后,小许又将这批货物卖给了小李,且隐瞒了已卖给小朱的事实,小李也支付了价款。到了约定发货时间,小许既未给小朱发货,也未给小李发货。小朱和小李发现情况后,认为小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其退款并赔偿损失,小许却拒不承认。

案情分析:

1、小许将同一批货物先后卖给小朱和小李,且在与小李交易时隐瞒已卖予小朱的事实,符合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小李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构成欺诈。
2、小许不发货且从一开始就可能没有履行交付货物的意图,以签订合同骗取价款,进一步符合欺诈构成要件。
3、小朱和小李作为被欺诈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小许应返还两人已支付价款并赔偿损失。若欺诈行为构成犯罪,小许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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