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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情形下保证金是不予退还的

时间:2026.10.23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897人
律师解析:
不同法律场景下,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存在差异。
合同领域,若合同明确约定特定情形下保证金不予退还,且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就有效。像合同约定一方未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有权不退还保证金。要是交付保证金一方严重违约,比如没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等履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收受保证金方就能依据定金罚则或合同约定,不退还保证金。另外,交付方擅自解除合同,也可能要不回保证金。
招投标活动里,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又或者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附加条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还有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都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租赁关系中,若租户损坏租赁物还拒绝修复或赔偿,或者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水电费等费用,达到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条件,房东就有权不退还保证金。
遇到保证金可能被不退还的情况,当事人要先查看相关合同约定,若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合同,约定小朱交付保证金,若小朱未按约定履行主要义务,小胡有权不退还保证金。小朱在履行合同时,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且货物质量不达标,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外,小许参加招投标活动,中标后却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小丽订立合同。同时,小静租小何的房子,损坏屋内物品后拒绝修复赔偿,且拖欠水电费。

案情分析:

1、在小朱与小胡的合同关系中,小朱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小胡有权不退还小朱交付的保证金。
2、小许作为投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小丽订立合同,小丽可依照招投标相关规定不予退还小许的投标保证金。
3、小静作为租户,损坏租赁物拒绝修复赔偿且拖欠水电费,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条件,房东小何有权不退还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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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泳怡律师,已执业5年,执业地区为广东中山,认证执业律所是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事务、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债权债务、医疗纠纷、公司经营、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5907653162,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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