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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仲裁约定时能否追加未在仲裁的被告

时间:2026.10.23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阅读:1150人
律师解析:
有仲裁约定时,通常不能直接追加未签仲裁协议的被告进仲裁程序。
仲裁基于当事人自愿和仲裁协议。按照仲裁法,仲裁协议仅约束签约当事人,未签协议的主体不受其限。所以,要把未在仲裁协议里的第三方追加为仲裁当事人,得让该第三方明确表示接受仲裁协议约束,和原仲裁当事人达成补充仲裁协议才行。
要是没有补充仲裁协议就强行追加未签协议的被告,这违背仲裁协议自愿原则。在具体纠纷里,若有和仲裁案件联系密切但没签仲裁协议的主体,当事人可以选择另行起诉,在符合管辖规定的法院走诉讼程序。要是该主体和案件有实体上的利害关系,法院会依职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作为诉讼第三人参与诉讼。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合同,其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小朱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然而,小朱认为小胡与该纠纷有密切关联,想追加小胡为仲裁程序的被告。但小胡并未签订包含仲裁条款的协议,小李也不同意追加小胡进入仲裁程序,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仲裁以当事人自愿和仲裁协议为基础,仲裁协议仅对签订协议的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小胡未签订仲裁协议,不受该协议约束。若要追加小胡为仲裁当事人,需小胡明确表示愿意接受仲裁协议约束,并与小朱、小李达成补充仲裁协议。
2、在没有补充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强行追加小胡进入仲裁程序不符合仲裁协议自愿原则。小朱可考虑另行起诉,在符合管辖规定的法院进行诉讼程序。若小胡与案件存在实体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可依职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作为诉讼第三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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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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