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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和保证责任该由哪方承担

时间:2026.10.23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98人
律师解析:
先说说预期违约。它指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还没到的时候,一方明确说不履行主要债务,或者用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这么做。这时候,违约方通常要担责。按照民法典,守约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到之前,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能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比如有一方明确说不交货,那对方就可以让他赔偿交货延迟造成的损失。
再讲讲保证责任的承担,得区分不同保证方式。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得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实在没办法履行债务了,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要是债务人有能力履行却没做,不能直接找一般保证人担责。而在连带责任保证里,债务履行期限到了,债务人没还钱,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也能找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保证责任具体怎么承担要看合同约定,要是约定不明确或者没约定,就按一般保证处理。
最后,当事人要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预期违约和保证责任谁来承担。如果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朱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一定期限内小许向小朱交付货物。然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小许明确表示不会交货。小胡为小许的该合同债务提供保证,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小朱在小许预期违约后,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则认为应先让小许承担责任,且自己不应直接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许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交货,构成预期违约。依据《民法典》,小朱作为守约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小许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要求赔偿因交货延迟带来的损失。
2、小胡为小许的债务提供保证却未明确保证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中,小朱需先就小许的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可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小胡的主张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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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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