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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胁迫签订的协议能否认定为无效

时间:2026.10.20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017人
律师解析:
遭遇胁迫签订的协议一般不算无效,而是可撤销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或第三人用胁迫手段,让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这里的胁迫指,以损害自然人及其亲友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或损害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荣誉、名誉、财产等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行为。要是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受胁迫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那天起一年内,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协议。
协议被撤销后,自始至终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就相当于协议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协议撤销后,因该协议取得财产的一方要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要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遭胁迫签订的协议不是直接无效,受胁迫方有撤销协议的权利,可自行决定是否维持或撤销协议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小胡借款。小胡趁机胁迫小朱签订一份高价转让小朱名下店铺的协议。小朱为解燃眉之急,无奈签订。事后小朱觉得协议不公,认为不应履行此协议,而小胡则要求小朱按协议转让店铺,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胡以给小朱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使小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此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小朱作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小朱应在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若协议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小胡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小朱,有过错的小胡还应赔偿小朱由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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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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