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遭遇
胁迫签订的协议一般不算无效,而是
可撤销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一方或第三人用胁迫手段,让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撤销。
这里的胁迫指,以损害自然人及其亲友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或损害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荣誉、名誉、财产等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行为。要是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受胁迫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那天起一年内,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协议。
协议被撤销后,自始至终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就相当于协议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协议撤销后,因该协议取得财产的一方要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要
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要
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遭胁迫签订的协议不是直接无效,受胁迫方有撤销协议的权利,可自行决定是否维持或撤销协议效力。
案情回顾:小朱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小胡借款。小胡趁机胁迫小朱签订一份高价转让小朱名下店铺的协议。小朱为解燃眉之急,无奈签订。事后小朱觉得协议不公,认为不应履行此协议,而小胡则要求小朱按协议转让店铺,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胡以给小朱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使小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此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小朱作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小朱应在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若协议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小胡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小朱,有过错的小胡还应赔偿小朱由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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