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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共同受贿犯罪进行认定

时间:2026.10.20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129人
律师解析:
认定共同受贿犯罪要从多方面考量。
主体方面,共同受贿犯罪里至少有一人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也能和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犯。
客观方面,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受贿行为。他们分工可能不同,有的负责联系请托人,有的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益,有的收受财物。不过,他们相互配合形成有机整体。共同受贿行为既可能是大家都有所作为,也可能出现一方作为、另一方不作为的情况,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其家属明知财物性质仍收受。
主观方面,各行为人之间要有受贿的共同故意。他们得认识到是和他人配合实施受贿犯罪,对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结果,要么希望发生,要么放任不管。这种共同故意可以在事前形成,像事前一起谋划如何利用职权谋利并收受财物,也能在事中形成,比如一方已实施部分行为后,另一方积极加入。
依据《刑法》,对共同受贿犯罪,会根据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分别处罚。主犯要按其参与、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则会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遇到相关法律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是国家工作人员,小胡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小许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小胡负责联系请托人并收受财物。小许和小胡事前并未共同谋划,但在小许实施为请托人谋利行为后,小胡以积极行为加入收受财物。事后请托人向相关部门举报,小许和小胡被调查。

案情分析:

1、主体上,小许为国家工作人员,小胡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共同受贿犯罪至少有一人为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的条件。
2、客观方面,小许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小胡联系请托人并收受财物,两人相互配合形成有机整体,共同实施了受贿行为。
3、主观方面,虽事前无共同谋划,但小胡在事中以积极行为加入,表明两人有受贿的共同故意。
4、依据《刑法》,应根据小许和小胡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若小许为主犯,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若小胡为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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