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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去收集虚构事实方面的证据

时间:2026.10.20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837人
律师解析:
要收集虚构事实方面的证据,有多个途径。
书证是较为常见的。合同、文件、书信、广告宣传资料都算书证。要是对方在商业合作中虚构事实,虚假承诺的合同条款,以及宣传产品性能和实际不符的资料,都可作为书证。保留这些书证,能通过复印、拍照等办法。
证人证言也很重要。目睹或知晓事实的人所做的陈述,能作为证据。找证人时,得保证其和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收集证人证言时,可以让证人写书面证言,也能录音录像,但录制过程要合法。
视听资料能直观反映事实。和对方交流时,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录音,能证明对方有无虚构事实。网络交易或沟通中,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也是证据,可通过截图、公证等方式固定。
要是涉及专业领域的虚构事实,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能证实事实真伪。不过,收集证据过程必须合法,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进行商业合作,小胡在宣传产品时称其具有多种高性能,小朱基于此与小胡签订合同。合作后小朱发现产品实际性能与宣传严重不符,认为小胡虚构事实。小朱与小胡沟通此事时进行了录音,同时小朱还找到一位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小丽,小丽目睹了小胡的宣传过程。此外,小朱保留了小胡宣传产品的资料。小胡则坚称自己并未虚构事实。

案情分析:

1、小胡宣传产品性能与实际不符的资料属于书证,小朱通过保留该资料的方式收集证据符合法律规定。
2、证人小丽目睹小胡宣传过程,其提供的陈述可作为证人证言,且小丽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该证言具有一定证明力。
3、小朱与小胡沟通时的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若未侵犯小胡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证明小胡是否虚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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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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