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
职务侵占本单位财物,要从多方面考量。
主体得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且
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
贪污罪,不是职务侵占罪。
行为表现上,
行为人要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非法占有”手段包括侵吞、
窃取、骗取等。像把自己合法管理、经手的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己有,或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单位财物。
“利用职务便利”是关键。指利用在本单位具有的一定职务,如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若只是利用工作中熟悉环境、容易接近财物等便利,非利用职务权力,一般不构成职务侵占。
侵害对象是本单位财物,包括有形财物如设备、原材料,也包括无形财物如
知识产权、商业秘密。
数额标准上,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
犯罪。未达
数额较大标准,通常按
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本单位财物。若遇到相关问题,单位可及时
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
报案;个人被指控时,应积极配合调查,可寻求律师帮助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单位的管理人员,负责经手单位的设备采购与管理。他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构采购项目的方式,骗取单位资金,将其非法占为己有,涉及金额较大。但小朱辩称自己只是利用工作中熟悉财务流程的便利,并非利用职务权力,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情分析:1、从主体上看,小朱是单位管理人员,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
2、行为表现上,小朱虚构采购项目骗取单位资金,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3、小朱利用自己经手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实施骗取行为,并非仅利用熟悉环境等非职务权力因素,满足“利用职务便利”这一关键要素。
4、侵害对象上,小朱骗取的资金属于本单位财物。
5、
涉案金额较大,达到了犯罪数额标准。因此,小朱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