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债权转让后,
抵押权原则上会跟着一起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不能和债权分开单独转让,也不能作为其他债权的
担保。债权转让时,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般也会转让,不过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一般来说,
债权人把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为该债权设立的抵押权会自动转移给新债权人,不用再办额外的
抵押变更登记,新债权人拿到债权时也就取得了抵押权。
但要是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债权人与
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时约定抵押权不随债权转让,那抵押权就不会跟着债权一起转让。
另外,债权转让要通知
债务人。没通知债务人的话,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且,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会因为从权利没办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没转移占有而受影响。
所以,债权转让时,抵押权通常会随之转让。大家要留意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特殊情况,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案情回顾:小朱对小胡享有一笔债权,小胡以自己的房产为该债权设立了抵押权。之后,小朱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小丽,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也未通知小胡。小胡认为债权转让未通知自己所以转让无效,自己仍只对小朱承担义务。但小丽认为自己已取得债权及抵押权,要求小胡履行
债务并主张行使抵押权。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权转让时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原则上一并转让,所以小丽在取得债权时抵押权也随之转移给她,即使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小丽取得从权利(抵押权)不因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而受影响。
2、不过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中小朱转让债权未通知小胡,该转让对小胡不发生效力。所以在未通知小胡前,小胡仍可向小朱履行义务,小丽目前不能直接要求小胡对其履行。如果小朱或小丽通知了小胡债权转让事宜,届时小胡则需向小丽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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