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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协议作废,是否以本协议为准

时间:2026.10.18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944人
律师解析:
协议里明确写了“之前协议作废,以本协议为准”,一般能让之前的协议失效,双方权利义务按新协议内容确定。这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或替代的约定。
依据法律原理,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该约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对各方有法律拘束力。各方要按新协议条款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之前协议的相应条款不再执行。
但存在特殊情况。要是关于协议作废及以新协议为准的表述,是一方受欺诈、胁迫,违背真实意愿做出的,受损害方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另外,若新协议内容不明确、有重大误解等,会影响其法律效力和履行。此时,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争议。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之后,双方又签订了新协议,新协议中明确表述“之前协议作废,以本协议为准”。但履行新协议时,小朱称签订新协议是受小胡胁迫,并非自己真实意愿,拒绝按新协议履行,小胡则要求小朱按新协议执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协议中明确“之前协议作废,以本协议为准”,此约定若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具有使之前协议失效、以新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各方应按新协议履行。
2、若该表述是一方在受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做出的,受损害方像本案中的小朱可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若新协议内容不明确、存在重大误解等,也会影响其效力和履行,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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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泳怡律师,已执业5年,执业地区为广东中山,认证执业律所是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事务、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债权债务、医疗纠纷、公司经营、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5907653162,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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