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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定仲裁或法院管辖有没有效

时间:2026.10.15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阅读:1230人
律师解析:
合同里约定“仲裁或法院管辖”的条款,一般是无效的。法律规定,仲裁协议得明确选定仲裁委员会,争议解决方式要单一、排他。“或裁或审”的约定,违背了仲裁管辖唯一性要求。因为这种约定下,当事人既选了仲裁,又选了诉讼,争议解决方式不明确,没法确定双方真实的管辖意愿。
要是出现这种约定,仲裁协议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得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要是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提出异议,仲裁庭可能会因仲裁协议效力问题,驳回仲裁申请。要是一方起诉到法院,另一方以有仲裁协议为由提管辖异议,法院通常会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然后继续审理案件。
为了避免管辖争议和不必要的诉累,当事人签合同时,要明确、单一地选仲裁或者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或法院管辖”。后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小朱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小胡提出异议,认为仲裁协议应属无效。与此同时,小胡向法院提起诉讼,小朱则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由此产生了管辖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协议需明确选定仲裁委员会,争议解决方式应具有单一性和排他性。本案中“或裁或审”的约定违背了仲裁管辖的唯一性要求,使得争议解决方式不明确,无法确定双方真实的管辖意愿,所以仲裁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
2、若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提出异议,仲裁庭可能会因仲裁协议效力问题驳回仲裁申请。若一方起诉至法院,另一方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法院通常会认定仲裁协议无效而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因此,为避免管辖争议和不必要的诉累,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单一地选择仲裁或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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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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