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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后,遗留债权要怎样去处理

时间:2026.10.15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894人
律师解析:
公司变更有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等情形,不同情形下遗留债权处理方式不同。
公司合并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承继,遗留债权由合并后的公司主张。
公司分立时,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分立后的公司对原公司遗留债权有连带主张的权利。
公司名称变更时,公司主体资格不变,遗留债权仍由变更名称后的公司享有和主张,向债务人提供公司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就行。
公司变更后处理遗留债权,要及时通知债务人,按法定程序办相关手续。处理中注意保存好债权凭证等证据,保障公司合法权益。要是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所在公司与小胡所在公司合并,小朱公司有一笔遗留债权未收回。小胡公司认为该债权不应由合并后的公司主张,双方产生争议。同时,小许所在公司分立,分立后的公司对原公司一笔遗留债权的主张方式也存在分歧。另外,小丽所在公司仅变更名称,向债务人主张遗留债权时,债务人以名称变更为由拒绝履行。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所以小朱和小胡公司合并后,遗留债权应由合并后的公司主张。
2、公司分立时,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分立的法人对合同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因此小许公司分立后,分立后的公司对原公司遗留债权享有连带主张权利。
3、公司仅名称变更,主体资格未变,遗留债权仍由变更名称后的公司享有,小丽公司只需提供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债务人应履行债务,若拒绝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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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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